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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广州琦力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知民终25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广州琦力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广州琦力机电工具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张雪兵电动工具商行;西安市雁塔区华达机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知民终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琦力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云,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华达机电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XX市场XX号。

经营者:印锦华,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XX镇XX村XX组XX号。

一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张雪兵电动工具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长安区XX市场XX号。

经营者:张雪兵,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XX镇XX村XX组XX号。

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因与广州琦力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华达机电商行、一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张雪兵电动工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4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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