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9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上海兆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许再祥。
被告:扬州傲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高蓬村陈庄组。
法定代表人:沈正才。
被告:扬州佑骏服饰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高蓬村陈庄组。
投资人:赵超。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兆林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傲威商贸有限公司、扬州佑骏服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