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434号原告:河南大公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徐寨路9号嘉和园小区2号楼东1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曹万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舞台演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华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兵,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彬,河南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大公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舞台演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2020年7月20日,原告河南大公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公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大公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6元,减半收取计6993元,由原告河南大公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