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667号 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颜奕鸣,董事长。
原告: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闪,董事长。
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剑忠,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