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0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雅靓日用品批发商行。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山路中大义乌商贸城1303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5MA47KDDX8H。
经营者:李云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开封市禹王台区雅靓日用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雅靓日用品批发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