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54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三剑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区13号楼198号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三剑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