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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普罗塔服装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83民初3962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普罗塔服装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普罗塔服装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3962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桐乡市梧桐普罗塔服装网店,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东方红村东方小区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9FMK42。

经营者:郁国英。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普罗塔服装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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