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235号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犁头街2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周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周捷三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西路127号106、107。
经营者:周泳娴,女,193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美,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捷三,男,194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周泳娴弟弟。
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周捷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受理后,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老杨明远商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