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28号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樱桃沟社区樱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总经理。
被告:舞钢市云博商城,所在地:舞钢市寺坡石漫滩大道西段北侧(龙湖佳苑6号楼)4层401号。
经营者:赵红亮。
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云博商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2020年7月2日,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