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3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交通路1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阳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松,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四川卓尔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