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6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冉娜化妆品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经营者:杨芳,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冉娜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