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光州西街大老刘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光州西街158号。
经营者:刘宁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上诉人莱州市光州西街大老刘超市(以下简称大老刘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老刘超市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认定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严重违反了法律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不应该与上位法相抵触。
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商铺经营地均在烟台莱州市,故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百世兴公司的第四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认定第3607361号“酒鬼”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因此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大老刘超市住所地在烟台市莱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