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6207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环波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曹埭村金州工业园17号楼第5层。
法定代表人:张雪波。
被告:苏绍海,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环波鞋业有限公司、苏绍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