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75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橘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江爽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响水橘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