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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肖献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民初85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肖献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献忠;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8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献忠,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衍清,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献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肖献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献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小燕 审判员  陈希进 审判员  王柳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培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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