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45号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3342845T。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娜,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银波渔具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汝州市中大街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4BYD11Y。
经营者:陈红伟,男,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银波渔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