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3696号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9973503P。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富斯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梅峰社区崇福路**盛世领墅****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021463。
法定代表人:李祖峰。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富斯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