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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闻善伟、临沂市兰山区丽初洗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11号
案件名称11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闻善伟、临沂市兰山区丽初洗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闻善伟;临沂市兰山区丽初洗化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1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善伟,,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经营者:闻善伟。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丽初洗化用品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与聚财四路交汇南100米路西经营者:李兴祥。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闻善伟、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丽初洗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2021年3月1日,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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