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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10民初1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丹凤县商丹红葡萄酒进出口有限公司;陕西两凤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两凤情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陕西喜凤飞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盛茂烟酒商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初1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盛茂烟酒商贸。

经营者:郝东慧,女,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盛茂烟酒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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