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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吴修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4民初8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吴修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吴修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8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被告:吴修海,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吴修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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