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前县夹河乡如家宾馆,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夹河乡丁桥村。
经营者:荣三春。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前县夹河乡如家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起诉标的额为10000元。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