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港湾**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陈娜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逸岑,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晓燕,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远,上海卓之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卞晓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涉案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约定了具体的管辖法院,即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原审裁定将该约定推定为卞晓燕披露地址所在地法院不当,合同披露地址并非卞晓燕住所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有关约定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且从签约至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并无管辖权,上述约定应属无效,本案管辖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卞晓燕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涉案协议第九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卞晓燕在涉案协议中载明的地址为上海市北京西路xx弄xx号x号楼xx室,而该地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约定实质上表明了当事人双方在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中明确表达了在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上述地址法院所在地进行诉讼的意愿,地域,地域管辖是明确的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应当认定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的,可以结合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鉴于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
所以,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海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61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24日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权属;
协议管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晓燕。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珠海市海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 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的协议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