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9527号之一原告:武汉蓝海燕智能装车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
法定代表人:周燕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显,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雄,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蓝海燕智能装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蓝奥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武汉蓝海燕智能装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蓝海燕智能装车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蓝海燕智能装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53.6元,减半收取计15526.8元,由原告武汉蓝海燕智能装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