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80号原告:朱智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
被告:吴创雄,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朱智强与被告吴创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朱智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智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智强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