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6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梦,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茶陵县慕茶饮品红满天店,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交通社区步行街5栋1号门面。
经营者:郭沙沙。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茶陵县慕茶饮品红满天店(经营者:郭沙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茶陵县慕茶饮品红满天店(经营者:郭沙沙)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