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1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临颍县华豫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瓦店镇李化宇村**。
经营者:宋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雅景,河南国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科学,男,1980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颍县华豫机械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胡科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临颍县华豫机械加工厂于2021年3月23日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同意胡科学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胡科学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胡科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胡科学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胡科学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临颍县华豫机械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