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9439号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5446977XJ。
法定代表人:何非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37号神农文化休闲街A地块1、2栋7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PULL1X8。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