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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欢欢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35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欢欢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欢欢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35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酒厂。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欢欢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铁工东路35-103。

经营者:张金龙。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欢欢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9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泸州”组合商标、“瀘州老窖”文字商标、“百年瀘州老窖窖龄30年”组合商标等。

“國窖1573”白酒是泸州老窖系列酒的形象产品,集中国酒文化之大成,是世界蒸馏酒酿造工艺发展的活文物见证。

2018年8月9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被告销售侵犯上述商标商品,被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根据本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和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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