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866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顺安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20区2期2栋4号。
个体经营者:游其坤。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顺安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