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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陈埭镇陆高会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602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陈埭镇陆高会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市陈埭镇陆高会烟杂店;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602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陆高会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七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7UA8H。

经营者:陆高会,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陆高会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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