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初86号 原告:远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赵倩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1号院4号楼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李舟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远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远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4元,减半收取11492元,由原告远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