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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武接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416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武接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武接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416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武接日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3155.经营者:温武接,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338。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武接日用品店(以下简称武接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宜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接日用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宜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584867、5585266号、1357302、135730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8584867、5585266号、1357302、1357301号商标的专用权人。

被告在未获原告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门头招牌使用的标识,在隔离状态下观察,以相关观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与原告享有商标权的第8584867、5585266号、1357302、1357301号商标相比较,二者无明显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两者构成相同,被告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性强。

被告主要从事零售业务,目的是通过推销出售他人生产的产品,并从中获得利润,其服务方式是将他人生产的多种商品组织至其经营场所,对商品进行分离,并按类别分区域集中展示、宣传、推销,使普通消费者能方便、迅速、全面地了解待售商品的生产信息和零售价格,从而做出购买决定。

因而,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与第35类中的推销、百货店推销(替他人);

超市推销(替他人);

以便利店的方式推销(替他人)相类似。

据此,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系类似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第8584867、5585266号、1357302、1357301号商标的专用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武接日用品店没有答辩。

本院经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是第5585266号、第8584867号、第1357301号、第135730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第5585266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百货店推销(替他人)、超市推销(替他人)、以便利店的方式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为他人购买商品和服务)、网上推销(替他人)、市场研究、提供商业销售信息、与零售店、超级市场、百货店有关的商业咨询、人事管理咨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后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3日。

第858486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广告、广告版面设计、统计资料汇编,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6月6日。

第135730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月20日,后经续展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0日。

第1357302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咨询、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拍卖(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1月20日,后经续展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0日止。

2019年10月23日,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根据原告申请,委派公证员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进入一家挂有“美怡佳便利店”招牌的商铺(该商铺外墙有标识为“井仔头路8”、“井仔头路13号101”的两个门牌),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梁富全在该商铺进行购物,并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对该商铺的门面、内部环境、所购物品及其手机支付页面进行了拍照。

2018年11月4日,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出具(2019)粤莞南华第18104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系个体工商户,于2010年9月30日成立,经营者为温武接,资金数额为0.5万元,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卷烟、日用品。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到达东莞市******************进行现场送达时,发现店铺已经转让,(2019)粤莞南华第18104号公证书上所附照片显示的招牌已被拆除,更换成“祥炜百货”,原告确认原招牌已被拆除,并因此申请撤回第1项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系第5585266号、第8584867号、第1357301号、第135730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注册商标在有限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在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系一家经营日用品的商店,其经营范围与第35类中的推销相类似,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系类似服务。

将被告的招牌上使用的“美怡佳”标识与原告的“”、“”、“”、“”4个注册商标在隔离下进行对比,被告使用的“美怡佳”,与原告的“美宜佳”,文字上都有“美”、“佳”二字,且中间的“怡”与“宜”读音一致,招牌制作上选择的色彩也与原告商标一致。

被告的招牌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第5585266号、第8584867号、第1357301号、第13573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虽然已经对店铺招牌进行了撤换,但不能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由本院确定赔偿数额。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本院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2.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3.被告店铺的成立时间(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及经营范围;

4.原告的合理维权开支。

综上,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7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大岭山武接日用品店(经营者:温武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7000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75元,被告负担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国云人民陪审员  李冠棋人民陪审员  彭伟军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雨霖附图1: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及图第1357302号注册商标第5585266号注册商标第1357301号注册商标第8584867号注册商标附图2:被告使用的招牌标识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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