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1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宝妈百荟百货店,经营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正街12号,经营者:肖耀彬。
被告:深圳市艾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潭罗金龙路南江工业园A#厂房3楼303B。
法定代表人:庞保中。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宝妈百荟百货店、被告深圳市艾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