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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武汉市蔡甸区宝妈百荟百货店、深圳市艾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31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武汉市蔡甸区宝妈百荟百货店、深圳市艾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武汉市蔡甸区宝妈百荟百货店;深圳市艾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1号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宝妈百荟百货店,经营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正街12号,经营者:肖耀彬。

被告:深圳市艾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潭罗金龙路南江工业园A#厂房3楼303B。

法定代表人:庞保中。

原告唐光华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宝妈百荟百货店、被告深圳市艾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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