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8541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西园小区东南组团农贸市场东侧(伊强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J7DLU26。
经营者:宋某。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