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少江,男,1997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吉,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四部刑诉[20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相明、检察官助理张庆松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少江及其辩护人王永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被告人王少江为谋取非法利益,从欧盛祝(另案处理)处采购“ReFa”商标滚轮美容仪、瘦脸美容仪等系列美容仪,在明知所购买的“ReFa”商标系列美容仪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在淘宝网店注册“容嬷嬷日本代购”“宝妈日本代购”“美丽物语日本代购”三家网店对外销售上述产品,至同年7月,共计非法经营额175000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少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时在王少江租住处查获各类假冒“ReFa”商标美容仪90件,价值63000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商标注册证明、依法扣押的假冒“ReFa”注册商标的美容仪物证照片,交易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凯拓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陈述,证人欧盛祝、罗某、苏某等人的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王少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少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少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少江的辩护人提出,王少江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株式会社MTG在第10类商品上使用的“ReFa”商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G1060243,有效期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0月18日。
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王少江为谋取非法利益,从欧盛祝(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ReFa”注册商标的滚轮美容仪、瘦脸美容仪等系列美容仪,在“容嬷嬷日本代购”“宝妈日本代购”“美丽物语日本代购”三家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75000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少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在租住处查获各类假冒“ReFa”注册商标美容仪90件,价值63000余元。
被告人王少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商标注册证明、依法扣押的假冒“ReFa”注册商标的美容仪物证照片,交易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凯拓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陈述,证人欧盛祝、罗某、苏某等人的证言,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王少江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少江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王少江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王少江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少江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王少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少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被告人王少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