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93号 原告:刘镇俊,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鑫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凤凰北一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总经理。
被告:长汀县联胜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新民小区拆迁安置房5幢第2层208#。
法定代表人:黄李宝,执行董事。
原告刘镇俊与被告江西金鑫发铝业有限公司、长汀县联胜门窗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刘镇俊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14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镇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镇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镇俊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婕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