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616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爱民路营业厅(已注销),经营地址湖北省仙桃市爱民路13号。
经营者:李汉兴。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爱民路营业厅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开庭审理前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并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收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