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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牟宗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牟宗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牟宗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1民初20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宗营,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南金汇阳建材市场B区26号,经营店铺注册号371102600604006。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牟宗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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