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208号之一原告:吴枝祥,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之二(吴腾庆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腾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该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东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该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枝祥、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广东东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纠纷过程中,吴枝祥、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吴枝祥、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枝祥、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枝祥、广东金利祥兴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