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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特讯商贸有限公司、颜照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5知民初3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特讯商贸有限公司、颜照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特讯商贸有限公司;颜照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34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4199511126058。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宾特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五粮液大道中段西侧1幢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6NXU34Q。

法定代表人:颜照丽。

被告:颜照丽,女,汉族,1982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平江,男,1972年9月出生,系颜照丽丈夫。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特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颜照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变更赔偿请求金额为1万元。

2020年7月13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宜宾特讯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颜照丽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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