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水泉,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越白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3栋107。
法定代表人:羊跃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水泉因与被上诉人长沙越白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白虎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一审法院对涉案相关标识的使用由来、使用情况,以及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等事实并未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水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1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