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457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桥头优创欣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李志军,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委会第8村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东莞市桥头优创欣塑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车载手机支架(TAC-07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安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