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83民初4125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何下军,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下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