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79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金日美办公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火车站地区郑州国际小商品城A座3层26号。
经营者:周镇城,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达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金日美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