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4知民初1号 原告:保定白家罩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关大街A区4号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白刚,总经理。
被告:曲阳县双坤白家罩饼餐厅,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恒州镇上东城东区2-3号。
法定代表人:田二坤,经理。
原告保定白家罩饼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阳县双坤白家罩饼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
保定白家罩饼餐饮有限公司诉称,1、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中型餐饮企业,主要经营祖传的罩饼系列主食及相应菜品。
2014年7月25日,原告依法就白家罩饼餐饮有限公司标识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家登字-2014-F00146173),并于2016年2月7日就“白家罩饼”图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5527714号)。
但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白家罩饼”名义在经营罩饼系列主食及相应菜品,且使用的餐具及相应用品上也有“白家罩饼”标识。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白家罩饼”商标专有人的合法权利,对原告的企业形象产生了不利影响,并直接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实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