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江聿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4155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江聿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江聿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4155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聿爱,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江聿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江聿爱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江聿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江聿爱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2.被告江聿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鉴于涉案侵权链接已经删除,原告自愿放弃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BOLON(第3192360号)、暴龙(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自主品牌BOLON暴龙太阳镜及光学镜架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钟市场销量一直名列前茅,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2019年1月,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江聿爱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眼镜,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经进一步调查,原告发现淘宝网系淘宝公司开办。

原告认为,江聿爱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的开办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聿爱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原告雅瑞公司、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江聿爱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雅瑞公司、淘宝公司对双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商标权利人:雅瑞公司;

商标1:第3186667号“暴龙”;

注册类别: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睛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眼镜盒、太阳镜;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续展至2023年7月6日;

商标2:第3192360号“”;

注册类别:9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睛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眼镜盒、太阳镜;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后经续展至2023年7月27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tb386052113,注册经营者:江聿爱,目前店铺状态:无法查找到该店铺信息。

2、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名称:暴龙太阳镜男女高清偏光蛤蟆镜2018新款开车墨镜驾驶眼镜潮BL8011,链接ID:584054193399,2019年1月7日公证时显示商品售价138元、累计评论16条、交易成功25笔,宝贝详情图片中标注“BOLON偏光墨镜”。

涉案商品已于2019年3月14日删除。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眼镜盒、眼镜布、眼镜腿及眼镜片上标有“BOLON”字样,小票上有“暴龙”字样。

雅瑞公司确认涉案商品在价格、镭射码防伪识别等方面与正品商品存在明显差异。

三、其他事实 雅瑞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公证费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86667号“暴龙”、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法律状态稳定,雅瑞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商品的眼镜腿、眼镜片以及所附带的眼镜盒、眼镜布、票据等所标注的“BOLON”、“暴龙”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其中,“暴龙”标识与雅瑞公司第3186667号“暴龙”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

“BOLON”标识与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商标字母相同,字体不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且涉案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眼镜构成相同商品。

雅瑞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产品。

被告江聿爱销售涉案商品亦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鉴于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江聿爱未经权利人授权在涉案商品名称中使用“暴龙”及在商品详情图片中标注“BOLON”标识,同样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综上,江聿爱销售涉案商品并在商品名称及图片上标注“暴龙”、“BOLON”标识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雅瑞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额、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鉴于雅瑞公司针对淘宝公司已无实质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据此,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聿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10元,由被告江聿爱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