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20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响水镇伟星管道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浙江商贸城A1幢101号。
经营者:赵祥胜。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响水县响水镇伟星管道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