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178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菲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庆丰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沈秋霞。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菲慕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菲慕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