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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然柠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113号
案件名称2113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然柠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然柠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13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然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桂江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15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宋亚丽。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然柠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确认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已确认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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