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5637号 原告:商律法律服务(常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11FB2X,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B924。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律法律服务(常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律法律服务(常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律法律服务(常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律法律服务(常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商律法律服务(常熟)有限公司负担。